賣問題茶葉,銷售方被判“假一賠十”,一萬多元的茶葉結果賠了近20萬元。雖然贏了官司,可執(zhí)行卻舉步維艱。26日上午8時許,官渡區(qū)人民法院辦公大樓前,警燈閃爍,執(zhí)行法官們列隊后,準備兵分3路前往執(zhí)行現場。在執(zhí)行“破冰行動”動員會上,官渡區(qū)人民法院院長晏暉要求,本次參與執(zhí)行行動的干警要規(guī)范執(zhí)行行為,依法執(zhí)行,文明執(zhí)法;要用足用好執(zhí)行措施,窮盡搜查、查封、扣押、罰款、拘留等強制手段,構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
執(zhí)行現場一
地點:云南華豐國際食品城
任你東躲西藏
照樣拿你歸案
2013年,周某的丈夫周某某分3次向梁某借款10萬元,但周某某并未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內還款。為催周某某還款,梁某到周某經營的紙品店里搬走了價值2萬多元的貨物。
此案在官渡法院一審期間,周某認為,自己在2013年就與周某某離婚,周某某的借款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審法院認為,梁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周某和周某某為夫妻關系或借款形成于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因此,一審法院判梁某敗訴。
二審期間,梁某提供了在他借款給周某某時,周某和周某某仍然存在夫妻關系的證據,周某認為借款是周某某的個人債務,但她沒有證據證明借款是周某某的個人債務,因此,二審改判周某和周某某共同還款。
判決生效后,周某某就如人間蒸發(fā)一般再也找不到了,而梁某則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zhí)行。昨日,官渡法院執(zhí)行局法官來到云南華豐國際食品城一家包裝紙品店內依法強制執(zhí)行,盡管法官已經多次電話聯系了被執(zhí)行人周某,但她一直沒有露面,一會說自己去買菜了,一會說自己不在,后來甚至連電話都不接了。
最終,法官和周某斗智斗勇,在周某和女兒經營的商店附近將其找到,在確定她仍然不愿意履行生效判決之后,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
執(zhí)行現場二
地點:中豪新冊產業(yè)城
賣出“問題茶葉” 被判“假一賠十”
2015年,孟某向云南某商貿有限公司購買了190盒普洱熟茶和210盒普洱生茶,共計花費18000元。后孟某向官渡法院起訴,稱所購茶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賠償。法院審查后認為,孟某所購茶葉確實存在質量問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判令云南某商貿有限公司退還孟某貨款18000元,并十倍賠償180000元。
云南某商貿有限公司向孟某賠償了近200000元以后,向法院提起訴訟,將茶葉生產商云南某茶葉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追償200000元。法院審理后認為,《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屬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本案中,確屬生產者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因此云南某商貿有限公司可以向茶葉公司追償。遂判令茶葉公司賠償商貿公司180000元。
無獨有偶,同是2015年,另一名消費者馮某也向云南某商貿有限公司購買了36000元的茶葉,同樣以質量問題起訴到法院。最終,法院裁判由生產商云南某茶葉有限公司賠償貨款近30萬元。
兩個案子涉及標的近50萬元。因被執(zhí)行人云南某茶葉有限公司未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義務,申請人云南某商貿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昨日,官渡法院的法官來到位于昆明市經開區(qū)中豪新冊產業(yè)城的茶葉公司,找到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梁某聲稱,他已經不是茶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已經轉讓出去了。法官發(fā)現,就在去年法院判決下達2個月后,梁某將茶葉公司轉給了別人。而他目前經營著另一家茶葉公司,兩家公司的生產經營都是混在一起的。
法官詢問梁某:“通知你來法院3次了,怎么都沒來?”梁某:“我走錯法院了。”“3次都走錯了?”“沒有……”“你和現在經營的這家茶葉公司是什么關系?”“我是他們的技術顧問,不是我的公司。”“那你有多少工資?”“還沒有發(fā)工資。”經過一番調查,法官基本可以確認:這是典型的惡意轉移財產行為。
最終,法院給梁某銬上手銬,宣布拘傳至法院。對他公司里放滿茶葉的4間倉庫貼上封條,進行查封,等待評估拍賣。
執(zhí)行戰(zhàn)報
據了解,本次專項執(zhí)行行動,官渡法院共出動執(zhí)行干警54人,車輛15輛,執(zhí)行完畢案件7件,執(zhí)行到位金額124萬余元,司法拘留被執(zhí)行人2人,查封茶葉550余件、10余噸,騰房2套,面積286平方米,評估價值327萬余元。